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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科院研究生参加北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报销的说明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报销范围:

(一)   门(急)诊医疗费用;

(二)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三)   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肝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以下简称“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

2、门(急)诊报销条件:参保人员缴费一年以上且继续连续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视为连续缴费。

3、参保人患有特殊病种在门诊就医,享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待遇。

4、门(急)诊报销标准: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部分报销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2000元。

5、住院报销标准: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部分报销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诊除外);

(二)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三)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四)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六)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

 

三、就医须知

1、在已启动门(急)诊“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人员必须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和“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挂号、就医、交费及相关的检查、治疗及取药时,按医院要求主动出示。

2、在未启动门(急)诊“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由于我市“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滚动推开,定点医疗机构逐步实现持社保卡就医,因此,在未启动门(急)诊“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全额现金结算医疗费用,然后持社保卡和医疗费用单据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手工报销。

3、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4、参保人员因病情需市内转院时,须经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医院医保办公室核准。在24小时内到转入的医院入院,可按转入院办理,住院周期连续计算。

 

四、手工报销须知

只有异地就医、急诊留观及未领到社保卡前发生的门诊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现金垫付的医疗费用,需要申请手工报销。由参保人员或家属,在当年的医疗保险年度内,将社保卡及相关材料交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并须填写《委托银行代发手工报销医疗费用与退费申请表》后办理报销。报销前须办理北京银行借记卡或邮政储蓄存折。

1、申报时间:

(一) 每月1-15日社保所接收申报材料;

(二) 每年110日之前,必须将上一医疗保险年度的医疗费用到社保所申报完毕。

2、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一) 社会保障卡;

(二) 医疗费用收据及处方原件(为节省单据审核时间,请提前将单据和处方按照时间顺序整理好);

(三) 相关证明材料:

1)普通住院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供住院费用结算单位、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出院诊断或死亡证明;住院未出示《新发与补[]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的情况说明;如住院期间转院、需提供转院证明。

2)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供急诊留观证明、盖有急诊章的处方底方、检查治疗明细、收据、出院诊断或死亡证明;

3)门急诊的医疗费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中医、专科及A类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用收据及处方原件。急诊单据需加盖医院急诊章。

 

五、其他说明

1、我校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在海淀区二里庄北里4-5号楼首层,电话:82375243(学生报销)。

2、首次参保的三家定点医疗机构是由学校在必选的医院中按三级、二级、社区医院统一选定的,有需要更换的同学在每年9-11月申请更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19A类医院无需选择可直接就医。

19A类医院:同仁医院、宣武医院、友谊医院、北大第一医院、协和医院、人民医院、北大第三医院、积水潭医院、广安门医院、朝阳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大首钢医院、北京中医医院、天坛医院、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健宫医院、房山区良乡医院、大兴区人民医院、石景山医院


信息来源: 
201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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