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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学籍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石科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科院所有在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籍的取得、延续与终止

第三条  学籍是研究生属于院研究生部的一种法律身份与资格,是研究生与院研究生部正式建立“接受教育服务和管理”与“提供教育服务和管理”这一契约关系的必要条件,是研究生依法利用石科院资源进行学习和相关活动并履行相关义务的基本依据。

研究生的学籍必须通过注册才能取得。被石科院录取的研究生,通过注册审核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石科院研究生学籍。

第四条  新生凭石科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院研究生部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以下简称预注册)。办理完入学手续的新生,在其通过注册审核之前的学籍状态记录为“预注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事先向院研究生部请假(最长不超过四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报到者除外)。

第五条  不能如期完成预注册的新生,可向院研究生部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入学学期末。在院研究生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预注册,又不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获准暂缓注册的新生(其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应在暂缓期限内完成预注册,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院研究生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对已经预注册的新生,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对暂缓注册的新生,复查合格者,学籍状态不变,在其完成预注册后,学籍状态才能转为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院研究生部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体检复查必须在院研究生部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

第七条  身体条件不便或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不享受在院研究生各种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新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院研究生部规定的日期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新生入学时未按与石科院签订协议约定缴纳培养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申请暂缓注册(最长期限为本学期期末)。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获准暂缓注册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

每学期未能按期注册又不申请暂缓注册、或虽有申请但未获批准、以及未在规定的暂缓期限或与院研究生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对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期阶段本条同样适用。

第九条  研究生学籍能否延续取决于研究生能否通过下一次的注册审核。除因退学等原因导致学籍终止之外,通过注册审核的非毕业班研究生,其学籍有效期限截止到下学期开学之前;通过注册审核的毕业班研究生,其学籍有效期限截止规定的毕业期限。

第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的,可向石科院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有关程序可参照《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研究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籍随即终止。

1.退学;

2.毕业、结业或肄业;

3.取消或开除学籍;

4.去世。

 

第三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取得学籍(即学籍状态为“注册”)的研究生,在院期间可以以石科院注册研究生的身份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院研究生部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石科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申请奖学金;

3.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院研究生部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研究生部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石科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石科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的享有必须依赖于研究生的学籍,一旦研究生学籍终止或学籍处于保留状态,即不再享有上述1至3项权利。

第十四条  学籍状态为“预注册”的研究生,在院期间可以享有但不能以石科院注册研究生的身份享有第十四条规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  学籍状态为“暂缓注册”的研究生,在院期间可以享有第十三条规定的第4、5项权利并申请临时享有第1至3项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不能以石科院注册研究生的身份享有上述权利。院研究生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为这些研究生提供教育或其它服务。

第十六条  学籍状态不是“注册”、“预注册”或“暂缓注册”的研究生,不享受第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4项权利。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院研究生部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对所有在读研究生无论是否在院,只要在其利用石科院资源(包括有形和无形资源)时,都应依法履行本条款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四章  纪律、考勤与考核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院研究生部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在学习期间离院时,应事先请假。有关规定见《研究生请假办法》。

第二十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必须参加考试、考核,成绩管理及学分认定按石科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进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由个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研究生部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因病休学需提供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二条  根据指定医院的建议,院研究生部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若研究生坚持拒绝休学,院研究生部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累计超过一年仍不能复学完成学业的,应当退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之前10个工作日内向院研究生部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提出复学申请的,经院研究生部复查合格后,可办理复学手续。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参照第二十一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的学籍状态记录为“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我院研究生待遇。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石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出国(境)完成部分学业者,除按规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之外,必须按因事休学办理相关手续。期满回国时按复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逾期不归或不提出复学申请者按退学处理。

学业未结束的研究生需要出国(境)攻读学位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籍入伍手续。在其退役后一年内可申请复学,并按复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的,按退学处理。不办理保籍入伍手续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本条不适用于以现役军人身份入学的研究生。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院研究生部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所在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审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研究生部根据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其所修学科、专业。

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之后,必须按调换之后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我院研究生部不受理研究生转学事宜。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到石科院规定的最高年限时,仍未能完成培养计划要求,包括未完成全部课程学习或未完成毕业论文者;

2.休学期满,在院研究生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者;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虽申请继续休学但未能获准者;

3.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院学习的;

4.未请假离院连续两周未参加院研究生部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院研究生部规定期限未办理完注册手续;

6.本人申请退学的;

7.符合本规定中其它退学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院务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石科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应送交本人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如无法在院内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交退学的研究生,则采用在院内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研究生申诉管理规定》中的有关程序进行申诉。

第三十三条  被退学的统招定向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根据有关规定,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院研究生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被退学的委托定向研究生回委托单位工作。

第三十四条  被退学的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院研究生部规定年限内,按照院研究生部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任务,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院研究生部规定年限内,按照要求完成各项培养任务,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建议,研究生可在结业离院半年之后至一年以内,回校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院研究生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全部学业,博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硕士生学制为两年半。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业的,本人提前6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在研究生部办理延期申请,硕士生延期毕业均不得超过规定年限一年,博士生延期毕业最长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年限两年。

在职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5年者,若有正当理由,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部批准,可延期;若无正当理由,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因本人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或延期报告未被批准的,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及所有补助、补贴费。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按照院研究生部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但未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或未进行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课程结业并发给课程结业证书。

对课程结业的硕士研究生,经研究生部审核认为,在课程结业离院两年以内,能够完成毕业(学位)论文者,可在离院前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被批准之后,可在结业离院一年之后至两年以内,申请回校进行一次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

对课程结业的博士研究生,经研究生部审核认为在课程结业离院三年以内,能够完成毕业(学位)论文者,可在离院前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之后,可在结业离院两年之后至三年以内,申请回校进行一次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院研究生部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院研究生部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院研究生部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院研究生部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委注册,并由北京市教委备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由结业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院研究生部一律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院研究生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研究生部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硕士生提前毕业均不得超过半年,博士生提前毕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  院研究生部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院研究生部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研究生的处分按《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按院研究生部规定期限离院。

第四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院研究生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院研究生部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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